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縣中小學社團活動設置要點實施計畫(草案)
桃園縣國民小學社團活動設置要點實施計畫(草案)

第一條  桃園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鼓勵各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各校)依學生學習需要辦理社團活動,擴大學生學習領域,長期培育學生多元能力及開發潛能,並發展學校特色,特訂定本要點。
各校辦理社團活動,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要點規定辦理。
第二條  本要點所稱之社團活動,係指學校依課程規畫實施團體性、系統性的活動課程,由專業的師資指導,且需要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。
本府核定各校專任教練之重點發展社團、代表各校之體育或學藝團隊,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三條  社團活動包括音樂類、體育類、表演藝術類、語文類、科學類及其他。
第四條  各校依發展需要,辦理社團活動,其原則如下:
(一)  應由學校主辦:由學校訓導處(學生事務處)辦理,必要時得與家長會合作。其經費收支均應納入各校公庫專款專用。

(二)  聘請專業師資:應遴聘具有專業能力及教學經驗之師資指導。
(三)  符合學生需求:依學生多元發展之需求,規劃各類社團活動。
(四)  力求精緻多元:定期成果發表或自我評比,追求卓越與績效。
第五條  各校辦理社團活動應納入課程計畫推展之,其業務如下:擬定實施計畫、各社團教學或訓練計畫、成果發表、參加競賽、師資遴聘、收費標準、器材及教材選購、教師鐘點費、經費收支及其他相關事項。
第六條  參加社團活動之對象,以本校學生為主,應以學生自願或由學校甄選推薦,並取得家長同意後參加。

第七條  社團活動之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,若需外聘師資:

講師應具下列條件之一

(一)  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。

(二)  未具有教師資格者,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,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之ㄧ:
1. 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以上程度者。
2. 曾獲選為省市(直轄市)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者;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、展示、競賽者。
3. 曾獲得國家級、省市(直轄市)級,公開之能力檢定、檢核或鑑別證書者。
前項(二)所稱學經歷,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、學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、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。未具備前項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者,得由學校自行認定之,擔任助教者亦同。
第八條  社團活動所需之經費本受益者付費之原則,得向學生收費。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平均分攤,並應通知家長;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收費。

第九條  各社團收費標準計算方式如下:

全期所需總經費=教師授課之鐘點費+行政費+教材、學習材料費。

第十條  社團活動經費使用分配:教材、學習材料費另收外,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占85﹪、行政費占15﹪為原則。費用不足時,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。

第十一條  社團活動之經費應合理分配、收支公開,並以「代收代付」方式,納入各校專款專用。

第十二條 社團活動視教學需要得分組上課;每一組每一節以支付一位教師鐘點費為原則。每團並得酌置助教一至二位,以協助教學及其他管理事項。

第十三條 社團活動教師鐘點費之支領標準,每節以400--800元為原則,並得依教師之學經歷或專業能力等級或教學需求酌予提高至1600元,助教減半支付。(編制內教師在其上班內不佔該員授課時數依相關規定辦理)

第十四條 學生參加社團活動活動之退費,依下列方式辦理:

(一)  學生自報名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,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七成;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,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半數。參加社團活動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,不予退還。

(二)  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,但已購置成品者,發給成品。

(三)  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,應全額退還費用。

(四)  亦得研議該社團實施計畫退費方式

第十五條 弱勢或經濟不利學生,具有發展潛力且學習動機強者,應鼓勵其參加並酌予減免收費。學習或表現優良之學生,應予表揚或酌予獎勵。

第十六條 各校應定期考核社團活動,並給予指導教師、參加學生及業務相關人員必要之獎懲。

第十七條 各校辦理社團活動,於適用本要點如有疑義、窒礙或需要特別條件時,應先報本府核准後實施。

第十八條 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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